在风云变幻的并购市场中,买卖双方最激烈的交锋往往发生在估值环节。卖方着眼于企业未来的成长潜力,坚信其技术、团队或商业模式将创造巨大价值;买方则更关注历史财务数据、当前市场地位和潜在风险,倾向于基于现有业绩进行评估。这种“未来潜力”与“现实表现”的认知差异,常常导致谈判陷入僵局,甚至让一桩原本双赢的交易黯然收场。
当我们深入分析这种估值差异的本质,会发现其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偏好不同。卖方作为企业的创建者和经营者,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极强的信心;或是部分卖方明知企业暗藏危机,或市场前景、行业政策即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却仍会向买方描绘前景大好的蓝图以促成交易。而买方作为外部投资者,尤其是跨行业投资人,对拟进入行业缺乏深刻认知,对预测性信息自然持更审慎的态度。正是这种认知差异,催生了盈利支付机制(Earnout)——也被称为对赌机制或估值调整机制,成为平衡双方诉求的交易结构设计。
盈利支付机制(Earnout)是现代并购交易中一项重要的价值调整安排,其核心逻辑清晰明确:交易双方先确定一个基础收购价格,同时约定,若目标公司在收购完成后的特定时期内达到预设业绩目标,买方将向卖方支付额外对价;反之,若未达标,卖方则需向买方进行赔付,赔付形式可能是转让更多股份或退还部分已支付对价。
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基于绩效的递延支付安排,将部分交易对价与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直接挂钩。这种设计既为买方筑牢了投资安全防线——避免因过度高估标的价值而承受损失,也为卖方提供了实现企业更高价值的机会——让其对未来潜力的信心有机会转化为实际收益,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初步平衡。
盈利支付机制并非适用于所有并购场景的“万能钥匙”,但在以下特定情境中,其价值尤为突出:
依赖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其历史财务数据往往难以充分反映真实价值。这类企业的估值更多取决于技术壁垒高低、研发管线进展和市场前景广阔度,而这些维度的不确定性较高。Earnout机制能通过将对价与未来技术落地效果、市场拓展成果挂钩,有效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与收益。
在行业周期底部开展的并购交易中,标的公司当前业绩常因行业整体低迷而处于低位,卖方普遍认为这无法代表企业正常盈利能力。此时,通过设置与行业复苏程度(如行业景气指数、市场需求增长率等)挂钩的Earnout条款,能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长期价值,避免买方因“抄底”心态过度压价,也让卖方不必因短期业绩承压而被迫接受低价。
当企业的成功高度依赖创始人和核心团队,且这些关键人物承诺在交易后继续留任时,Earnout机制能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将部分对价与未来业绩目标绑定,激励创始人及核心团队持续投入精力,为企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买方的人才流失风险——避免交易后核心人员因缺乏激励而离职,导致企业价值缩水。
医药、金融等受监管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并购交易常面临政策不确定性风险,如关键资质审批、行业政策调整等。将部分交易对价与“获取特定经营资质”“通过政策审批”等目标挂钩,能将政策风险在买卖双方间合理分配,减少因监管变动导致的交易纠纷。
一个成功的Earnout结构如同精密仪器,需经过精心设计,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引发后续纠纷。其核心设计要素围绕“绩效指标”“支付结构”“时间维度”“运营保障与风险分配”四大维度展开:
Earnout的业绩目标通常基于三类指标设定,不同指标各有优劣,需结合交易实际选择或组合:
财务指标:如收入、毛利润、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净利润等,优势是易于量化、计算标准明确,缺点是可能诱导管理层为短期达标而采取“竭泽而渔”的行为(如削减研发投入、压缩长期市场投入)。
运营指标:如客户保留率、新产品发布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特定许可证获取情况等,更能反映企业长期价值,但存在度量难度大、判断标准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混合指标:结合财务指标与运营指标(如“年营收增长15%且客户复购率不低于 80%”),既能通过财务指标确保短期收益稳定,又能通过运营指标保障企业长期发展潜力,是目前最理想的指标体系设计方式。
合理的支付结构不应是“达标即全额支付、不达标则分文不给”的极端模式,而需体现绩效的连续变化,实现“业绩与收益匹配”。常见的设计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多层级阶梯结构,如“营收达到1亿元支付基础额外对价的50%,达到1.2亿元支付80%,达到1.5亿元支付100%”,为卖方提供阶梯式激励;二是线性滑动比例,如“每超额完成1%的利润目标,额外对价增加1%”,更精确地实现绩效与报酬的联动。
Earnout期限的设定需把握“平衡”原则:既不能太短——否则标的公司难以充分展现成长潜力,无法消除买方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担忧;也不能太长——过长的期限会削弱对卖方的短期激励效果,且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目标与实际脱节。从实践经验来看,2-3年是较为合适的期限,既能让卖方有足够时间兑现对企业未来的承诺,也能让买方在合理周期内完成标的整合,实现交易目标。
这是Earnout设计中最需细致打磨的部分,核心是明确“交易后双方的权责边界”。一方面,需在协议中约定买方的运营权限与义务,包括Earnout期内的预算投入额度、关键资源(如技术、渠道)的配置要求、核心人员的留任保障措施等,避免买方因过度整合而干扰标的公司实现业绩目标;另一方面,要建立信息对称机制,如约定买方定期向卖方提供财务报表、经营数据,确保卖方能及时了解标的公司经营状况,避免因信息差引发信任危机。
尽管Earnout机制优势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固有风险,需提前制定防范措施:
收购后,买方通常希望按照自身战略整合标的公司,而这种整合方向(如调整业务重心、压缩非核心成本)可能与实现Earnout业绩目标所需的经营策略(如加大某业务线投入、维持特定市场支出)产生矛盾。对此,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运营自主权的边界,例如“未经双方协商,买方不得擅自终止标的公司核心研发项目”,同时制定清晰的整合时间表,避免因整合节奏过快影响业绩目标达成。
“Earnout目标是否达标”的核心是财务数据的计量与确认,但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如收入确认原则、费用摊销标准)可能导致结果差异,进而引发争议。建议在协议中明确会计计算标准(如遵循何种会计准则、特定项目的核算方法),同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制——约定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数据进行审计,并提前制定争议解决程序(如仲裁条款),确保争议能高效解决。
若Earnout目标设置不合理(如目标过高难以实现,或目标过低易达标),可能导致管理层出现“逆向选择”:要么因目标过高而放弃努力,要么为短期达标而损害企业长期价值(如延迟计提费用、虚构短期收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平衡指标设计”,例如在设置短期财务目标的同时,加入长期运营目标(如研发投入占比、核心人才留存率),确保激励方向与企业长期发展一致。
成功的Earnout谈判并非“零和博弈”,而是需要双方秉持合作心态,聚焦“共同创造并合理分配未来价值”,而非单纯争论当前估值高低。
从心态上,买方需理解卖方对企业的情感投入与价值预期,避免过度强调风险而忽视标的公司的成长潜力;卖方也需尊重买方的风险顾虑,避免因对未来过度乐观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对价要求。从行动上,建议双方组建由业务、财务、法律专家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共同设计Earnout方案——业务专家负责判断业绩目标的合理性,财务专家制定会计计算标准,法律专家规范协议条款与争议解决机制。这种协作模式不仅能产出更贴合双方需求的方案,还能在谈判过程中建立互信,为交易后的顺利执行与整合奠定基础。
盈利支付机制的出现,标志着并购交易理念的重要演变:从“单纯分割现有价值”转向“共同创造未来价值并合理分配”。它要求买卖双方跳出“一方受益、一方受损”的零和博弈思维,建立基于长期合作与价值共享的新型关系。
在当今充满不确定性的商业环境中,这种灵活的交易结构将愈发凸显其独特价值。对交易各方而言,关键是以开放的心态接纳这种机制,以专业的精神设计方案,以合作的态度执行约定——唯有如此,Earnout才能真正成为连接“现在估值”与“未来价值”的桥梁,让更多陷入僵局的并购交易实现双赢。
实例:我们以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实例,来看一下在实务中,关于盈利支付机制的实际情况。以下内容摘自上市公司的公告。
为推动本次交易顺利进行,目标公司控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根据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的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估值调整并向对方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1、目标公司控股权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分别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以下称“年度目标净利润”)将不低于1,500万元、2,500万元、4,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不低于8,000万元(以下称“业绩承诺期目标净利润”)。
2、本次交易完成后,应在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由目标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当年度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以确认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对应的实际净利润数额。目标公司财务报告编制所依据的会计政策维持连续性并应和受让方会计政策保持一致性,且符合法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3、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之和(以下称“累计实际净利润”)在业绩承诺期目标净利润上下20%的浮动范围内,则不触发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4、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被触发,则就目标公司控股权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权进行估值调整,调整后目标公司估值为:
调整后目标公司估值=(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目标净利润)×目标公司估值(即25,000万元)
5、若目标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6,400万元,则由转让方一向受让方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届时应以调整后目标公司估值为基数重新计算受让方在本次交易中受让目标公司控股权转让方股权的价格,股权转让价格在估值调整前后的差额部分应由转让方一以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的方式进行补偿(以下称“股权补偿”),并以调整后目标公司估值衡量该等用于股权补偿的股权价值。转让方一仅以其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15%股权作为股权补偿的上限。
6、若目标公司累计实际净利润高于9,600万元,则由受让方向转让方一向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届时应以调整后目标公司估值为基数重新计算受让方在本次交易中受让目标公司控股权转让方股权的价格,股权转让价格在估值调整前后的差额部分应由受让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转让方一。受让方仅在2,000万元的上限内承担现金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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