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测算模型研究(下):工程项目财务测算模型搭建及案例分析(附模型下载)
原创:于小迪 注册估值师C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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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于小迪

注册估值师(CVA、会计师、暖通专业工程师,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硕士,四川大学药物化学专业本科,注册估值师协会(CVAA)专家委员会成员;

从事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投后管理、财务建模、行业研究工作。具有高速公路、水务环保、天然气、化学药物、文旅开发等方面专业背景及经验。曾就职于北京燃气集团总部,已发表学术论文11篇。





01
工程项目测算中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


计量模式



2021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简称“准则解释14号”),在原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简称“准则解释2号”)的基础上对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准则解释14号中规定了三种会计处理模式:一是“无形资产模式”,即工程项目在项目运营期间,可以向享受相关项目内容或服务的对象收费,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项目完成之后,社会资本方应将项目设计的对价金额或建造收入归为无形资产;二是“金融资产模式”,同样是在项目运营期间,若项目收费金额可以得到确认,项目完成后社会资本方在拥有收取对价权力时将其归为应收款项;三是“混合资产模式”,是既包含金融资产有包含无形资产的情况。


准则解释14号对会计处理的影响主要是基于准则解释2号第五项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如准则解释2号中也提出了在BOT建设项目中,对于相关可确定金额的收费或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在会计处理中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类别确认。对于相关金额不可确定的收费或其它形式的货币资金,在会计处理中按照无形资产类别确认。但整体上准则解释2号对于工程项目的具体会计处理和核算内容的表述不多,应采用何种方式对资产进行确认,项目收费或相关货币资金权力归属等都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准则解释14号则相较于准则解释2号在对工程项目会计处理上明确了更多内容,如准则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方法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指引,让社会资本方在对于工程项目的会计处理上都有章可循,同时准则解释14号也要求,对于过往工程项目中不符合会计处理要求的行为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在工程项目进行财务测算时,应当分析该项公共服务需求不足风险的承担对象,按照要求将工程类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混合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但应注意的是,单纯的业绩考核约定不影响金融资产模式的适用性


1)无形资产

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社会资本方有权向获取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工程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工程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模式中社会资本方运营项目资产,获得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需求风险,政府不承担项目资产的需求风险。


2)金融资产

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社会资本方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或在社会资本方提供运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时,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将有关差价补偿给社会资本方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模式中政府承担项目资产的需求风险,并且政府需要支付或担保最低付款金额,为固定金额或通过事先约定的条件可确定的金额


3)混合资产

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工程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工程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中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在“可行性缺口补助”混合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将已获担保部分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剩余无担保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该模式中,政府对社会资本方依托特许经营权获得的收入提供无条件最低收益担保条款;政府承担最低收益担保部分的需求风险,社会资本方承担超出部分的需求变动风险


此外,履约过程中,出现由于主客观因素变更,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导致项目需求风险分担安排发生变化的事项,在测算中要相应地调整资产核算模式。


二、


税收及税收优惠



1)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税务问题

政府与项目公司约定,在运营期政府以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支付补贴以保证工程项目的全周期收益,目前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该部分补贴是否需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依据工程项目的实质可知,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本质上是政府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支付,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综合考虑,工程项目中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行为应当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增值税率参考建筑服务或贷款服务,具体须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后综合确定


此外,工程项目可能会涉及到各种政府财政补贴资金,形式上包括政府在建设期进行财政奖补资金投入形成资产,也包括政府在运营期给予项目公司财政补贴形成当期收入。上述财政补贴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政府补助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


2)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修正)“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农林牧渔行业的工程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该政策的收入部分不计增值税销项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污水、垃圾、工业废气及污泥处理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等处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再生水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当列入项目公司年度政府补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以及相关政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工程项目多数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测算中调整未来适用所得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条二项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以上为工程项目常见的税收优惠,具体税收优惠应在财务测算时与会计事务所综合沟通确定。


三、


留抵退税政策



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制度”;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六个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留抵退税政策将有助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企业资金回笼压力


目前,存量工程项目是在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前已实施的项目。根据当时国家增值税相关政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此类项目在招标阶段常规财务处理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一般其不足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未考虑申请退税。


留抵退税政策的出台,会对工程项目现金流产生影响。项目公司当期办理留抵退税,将减少项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假设正常经营情况下销项税额不变,则后期将增加缴纳与留抵退税额等额的增值税。对大多数该类工程项目而言,留抵退税若全额由项目公司享有,可减轻项目公司当期资金压力,享有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初衷,项目公司收入和政府财政支出(包括中央和地方)的不会发生变化。


在项目财务测算过程中,由于留抵退税政策会改变项目现金流量的结构,从而影响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因此,若留抵退税对项目投资收益率产生较大影响,则测算中应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四、


运营期模型调整



工程项目一般合作时间较长,在特许经营期内,贷款利率变动、通货膨胀、周边环境变化、政策法规变更等因素均会影响各方的收益。因此,为了防范和化解工程项目长期合作中收益与成本的波动风险,合作多方会在经营合同中制定一些与成本、收益和付费相关的动态调整模型,包括调整公式、调整条件和调整时点等。


在财务测算中,通常合作过程中的调整模型包括总投资调整、运营维护成本调整、收费价格调整、因通货膨胀导致的政府付费调整、因利率变化导致的政府付费调整等模型,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02
模型搭建与案例分析

工程财务测算模型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一是基础财务数据的计算,包括估算项目投资并制定逐年投入计划,拟定项目融资方案,测算生产期间各年成本、收入、利润和还本付息额。


二是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内容为编制项目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分析项目建成后的财务活动,从而反应项目在计算期内的财务活动情况和规律。


三是项目财务评价的出具,是指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和投资回收期等盈利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和财务生存能力指标,评价建设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一、


基础数据及假设




图表1:基础信息


建设投资估算表中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应根据合资合作协议、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文件确定。


项目总投资计划中借款相关参数应根据贷款协议综合确定,如项目暂未签署贷款协议,应根据项目合资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项目折旧摊销根据资产实际运营方式选择相应的摊销方法。


税收相关数据应根据当地税收政策具体确定。


对于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数据,项目组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通过市场法历史信息法公开数据法判断基础数据的可靠性。


(1)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标的项目与其他类似项目的异同,并将类似项目的收入成本进行调整,从而确定标的项目成本及收入的估计方法


搜集与项目相同或类似标的的基本数据资料,包括成本、收入和期限等,并通过科学的方法,验证所获得资料的准确性,特别是有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准确性。这是应用市场法正确评估基础数据是否准确的一个关键环节。


确定项目收入及成本数据,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应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应把标的对象与参照物的各种因素逐一进行比较。比较的因素包括:现金流量特征、地理特征经济特征等。根据与参照物的比较,分项调整各对应因素的差额,进而确定标的对象收入及成本的合理性。


市场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城际铁路地铁等行业,可参考的其他类似项目资料包括Reits招募说明书等。


(2)历史信息法

历史信息法是指根据项目历史运营数据估计项目未来运营数据,该方法需要获取项目历史的运营信息,因此,运营期限较短的项目不适用于历史信息法。


在获得历史运营信息后可根据专业的分析模型预测未来项目运营收入及成本,本方法的优点普适性强,可适用于大部分行业,缺点是专业属性要求高的行业需要专业从业人员或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建立模型,比如对车流量的预测、污水处理量的预测等。


(3)公开数据法

公开数据法是指根据市场上的公开数据判断项目的成本及收入是否合理。例如:地区人均工资、行业人均工资、水电费等。公开数据法的局限在于大多数行业的运营数据为核心机密,无公开数据。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



鉴于传统报表项目繁多,本次模型设计将框架重构以精简报表。投资项目财务模型包括总投资计划表、无形资产摊销表、银行贷款还本付息计划表、成本及收入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全投资现金流量表、资本金现金流量表、投资方现金流量表等。各报表间的钩稽关系详见附件1中介绍(发送“工程项目”到公众号“CNCVA”即可获取【附件1:测算报表编制逻辑】下载链接)


三、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详见附件2发送“工程项目”到公众号“CNCVA”即可获取附件2: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测算模型.xlsm】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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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测算模型研究(上):工程项目财务测算的特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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